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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纳税人
认定范围
1、 认定标准
1)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(除*7点列的企业外),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(含100万元)以上的;
2) 从事货物批发、零售的纳税人(除*7点列明的企业外),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(含180万元)以上的;
3) 会计核算健全,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,年应税销售在30—100万元的小规模工业企业;
4) 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、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(除*7点列明的企业外),年应税销售**过100万无元;(本条所称“为主”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量在50%以上);
5)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;
6) 年应税销售在180万元以下,持有盐业批发许可z并从事盐业批发的小规模商业企业;
7) “私营企业、个人或个人合伙承包、租赁经营户、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、会计核算健全,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提供税务资料的(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);
8)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,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,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,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;
9) 对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立核算分支机构,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,而分支机构属于不规模商业企业,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。
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:
提出申请报告。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,必须向主管国税出具书面申请报告,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,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。
提供有关资料。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,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:
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;
②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、合同、协议书等资料;
③有关会计帐簿、会计凭证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;
④国税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、资料。
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,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,除提供上述、资料外,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。
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、个体工商业户、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,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,应于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。
一般纳税人
申请时限
1) 新开业的纳税人,若预计开业当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,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半年内申请;
2)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,在一年内(连续12个月)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;
3) 暂认定转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,在暂认定期满**个月内申请;
4)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,应自恢复征税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;
5) 由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,按已开业的企业办理,即在取消后,一年内(连续12个月)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申请;
6) 违规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的,一年后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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